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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重犯要判死刑

2000-10-0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0月7日电为进一步加大打击走私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走私武器弹药、假币、文物、珍贵动物、淫秽或盗版物品、保税货物、固体废物等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刑法颁布后各地司法机关在打击走私犯罪中如何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军用和非军用武器、弹药的,走私伪造货币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走私国家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濒危动物的,凡达到一定的数量或具备一定的犯罪情节,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数额较大,并且属于走私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辆进行走私的,都应按“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及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达到一定数量或具备一定情节的,以有无淫秽内容为标准,分别按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走私保税货物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的,除按具体的偷逃税额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外,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都要按走私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司法解释将于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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